九、强化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要求,逐步实现直属高校与下属公司剥离,今后学校原则上不再新办企业。在国家有关剥离具体方案出台前,学校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依法依规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报批报备手续,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加强经营业绩考核,加大考核结果应用。规范领导干部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严格按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科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严格实施经费支出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认真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要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等工作。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效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采购预算、采购程序、采购结果实施动态监管。
十一、规范会计核算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严禁会计造假行为。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依法加强各类支出凭证、票据的审核把关,确保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稽核、财务收支审批、财务分析等内部会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