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合规组织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本单位其他账户或所属下级单位账户。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办法。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违规转嫁或摊派费用以及借会议培训之名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等。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六、切实落实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
严格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决策应执行“三重一大”程序,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严格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建财务应纳入高校事业会计核算体系。
七、严格科研经费管理
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规范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工作,统筹考虑可能从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情况,实事求是地按照需要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题的项目应及时结账。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资金,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严禁虚报冒领或者违规发放“三助”津贴、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将科研经费在合同(任务书)约定之外转拨、转移到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八、加强事业资产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学校所有事业资产。资产管理应当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配置应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强论证,从严控制。资产使用应首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应当加强合法合规审核和监管,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