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