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