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