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