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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红线”和“底线”

时间:2017年09月28日  点击:

三、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方面的“红线”

(一)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财政收入。

13条“红线”:(1)应征未征财政收入。(2)应征未征税收收入。(3)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以及应收未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4)应征未征其他财政收入。(5)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6)自定政策先征后返税收收入。(7)自定政策先征后返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8)自定政策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9)自定政策向行政执法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款项。(10)违规退税。(11)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财政收入。(12)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3)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二)违规支出财政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财政资金。

3 条“红线”:(1)违规支出财政资金,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2)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应当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3)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执行单位、有关责任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涉及民生的财政专项资金。

(三)违规进行政府采购。

8 条“红线”:(1)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2)无预算进行政府采购。(3)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4)规避公开招标采购。(5)未经批准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应进行招标采购项目变为其他采购方式。(6)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7)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8)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四)未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

3 条“红线”:(1)未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或者多头开立单位基本银行账户。(2)违规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3)设立“小金库”及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

(五)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上缴、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5 条“红线”:(1)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2)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3)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益应上缴而未上缴财政。(4)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上缴而未上缴国库。(5)行政事业单位违规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

(六)自行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违规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政、财务会计报告。

3 条“红线”:(1)自行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违规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政、财务会计报告。(2)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3)向不同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底线”

(一)统筹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完成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支总额、地区工业增加值、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总量及其增减变化情况;地区经济增长速度与财政收支总额、地区工业增加值等的匹配程度;第一、二、三次产业结构、地方财政收支结构、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额、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地区城镇化率等。二是自然资源资产。包括地区土地、矿产、森林、水、大气等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城乡污水处理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等增减变化。三是民生保障。包括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就业、城乡住房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等。四是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潜力。包括产业结构、地方财政收支结构、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额、固定资产投资结构,扩大有效投资等经济结构调整措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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