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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红线”和“底线”

时间:2017年09月28日  点击:

郡县治则天下安。在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为推进反腐、改革、发展、法治,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关乎国家的根基,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履行。以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为例,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包括七个方面:(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3)领导地区经济工作,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完成有关目标责任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4)重大经济决策(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5)地区财政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改善民生,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地区财政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民生,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6)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7)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需要看清“红线”,守住“底线”。


一、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红线”

(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6 条“红线”:(1)党政机关决定“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事项未经集体决策。(2)党政机关作出重大经济决策违反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3)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由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4)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5)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违反规定,项目失败,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6)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国有资产的重大决定、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未报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二)不依法依规决策,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

6 条“红线”:(1)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造成土地、人才、技术、资金等建设资源严重损失浪费。(2)在开发区建设中擅自出台减免税费政策。(3)监管不力非法占地情况严重,未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在上级政府有关考核中“三项指标”不合格。(4)招商引资中随意划拨土地。(5)招商引资中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6)招商引资中擅自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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