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
20 条“红线”:(1)脱离实际或者违规融资举债,导致政府性债务风险不可控。(2)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社会团体违规融资。(3)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社会团体违规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4)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社会团体违规采取回购(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5)公司、企业弄虚作假举借政府性债务。(6)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不合规渠道融资。(7)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并进行土地储备融资。(8)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违规担保。(9)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10)融资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11)债务资金违规投向“两高一剩”产业。(12)债务资金违规用于修建楼堂馆所。(13)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14)贷款资金违规用作项目资本金。(15)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16)违规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的资金来源。(17)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违规继续融资。(18)违反禁令,新建或者豪华装修楼堂馆所。(19)违反禁令,超标准兴建办公楼。(20)违反禁令,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二、领导干部在执行土地、环境保护、民生政策方面的“红线”
(一)不经法定程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违规调整容积率,违规减免或者返还土地出让金。
7 条“红线”:(1)不经法定程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2)违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3)工业用地未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4)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违规低价出让土地。(6)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7)违规调整容积率。
(二)违规进行环境评价、审批,违规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不按照规定淘汰落后产能,不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处置。
10 条“红线”:(1)违规进行环境评价,或者违规组织建设项目开工建设。(2)违规对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3)违规新建、审批“两高一剩”项目。(4)不按照规定对污染环境严重的单位进行处置。(5)挤占、挪用、坐支排污费。(6)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7)违规使用中央“以奖促治”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8)违规使用中央“以奖代补”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9)挤占、截留、挪用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10)挤占、挪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
(三)义务教育、科技以及农业总投入未达到“三个法定增长”要求,计提教育、农业、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等资金不达标,挤占挪用社会保障、抢险救灾等资金。
19 条“红线”:(1)截留、挤占、挪用、拆借、套取或者骗取社会保障资金或者物资。(2)挤占、挪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等。(3)截留、挪用、拆借住房公积金。(4)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低于或者高于国家规定。(5)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比例低于或者高于国家规定。(6)企业年金缴费低于或者高于国家规定。(7)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低于或者高于国家规定。(8)财政承担的义务教育资金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增长要求。(9)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10)农业总投入增长幅度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11)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的比例未达到10%。(12)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13)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比例低于10%。(14)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比例低于10%。(15)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房屋拆迁补偿款、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抚恤优待经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灾捐赠款物、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和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16)截留、挪用土地安置补偿资金、民政救济资金、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等。(17)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农村低保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城市义务教育经费、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等。(18)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9)违规使用科技项目资金、课题项目资金。
(四)其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当行为。
6 条“ 红线”:(1)挤占、截留、挪用农业财政资金、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等。(2)挤占、挪用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林业事业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等。(3)截留或挪用育林基金。(4)未按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5)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6)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