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被审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机关,以及党委、人大、政府等多方主体。要实现审计整改目标,应当以系统思维进行总体设计,推动各方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审计“下半篇文章”。
坚持上下联动促进整改责任有效落实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整改主体责任的落实,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分析研究,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明确的整改标准,审计机关要将整改情况作为后续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强化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直接或通过召开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整改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审议审计整改重要法规文件,听取本级政府和下级党委、政府审计整改情况汇报,定期向上级党委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整改重要情况,并将审计整改成效作为考核、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主动汇报争取上级支持。被审计单位要主动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方案、整改结果等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听取指示和要求;对于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以获得指导和帮助。同时,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加强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推动形成自上而下、层层递进的审计整改工作模式。
分行业督促整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业领域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相关单位整改到位。同时,要组织对所属行业领域类似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牵头研究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步骤和标准,并从促进改革的视角推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范出现同类问题。
推动部门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所属单位接受审计及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明确整改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结果清单,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审计整改工作汇报,督查督办整改事宜,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审计整改相关法规制度,总结并推广审计整改经验做法,并定期汇总情况向本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政府汇报。
坚持左右贯通形成审计整改合力
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发挥各监督主体优势专长、实现权能互补的客观要求。审计整改工作涉及面广、落实难度大,必须依靠相关监督部门的通力协作,共同形成整改合力。
建立问题信息共享机制。要打通信息壁垒,持续推进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将人大、组织、财会、统计等部门所掌握的问题信息汇集起来,根据问题性质、领域等进行合并清理,明确问题情形、责任单位、整改要求、完成时限等,联合开发整改信息系统,实现互通共享,形成区域内待整改问题数据库,为进一步监督整改奠定基础。
建立整改标准协商机制。整改标准是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按期保质整改到位的重要依据。实践中,一般由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审计机关只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但整改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最终是否整改到位,还需要审计机关根据具体审计事项进行判断。因此,审计机关可就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明确相应的整改标准,如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中予以反映,便于被审计单位对照执行。由于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主体的职责不同,在对整改标准的把握上难免存在差异,有必要加强各类监督主体在同类问题整改标准上的沟通与协调,尽量做到“一把尺子衡量”。
建立整改事项互查互认机制。审计与其他监督虽然在监督对象、范围和重点上各有侧重,但也存在共通之处,对问题的整改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职责,应当按照贯通监督的要求统筹资源、形成合力。目前,各类监督也普遍在相关法规中将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自身监督的重要内容。下一步要在共享信息、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各方在计划拟订和实施中的业务对接,及时反馈核查情况、互认核查结论。
建立整改情况后续处理机制。为保证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效果性,对于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要给予惩处,对于难以整改甚至无法整改的要向上反映,而这些都需要其他监督部门的支持配合。可根据问题性质、情节、影响等,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部门、反馈时限等要求,并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关责任人处理处罚。对于整改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注重从监督角度分析原因,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建议,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推动实现源头治理。
坚持内外并举提升审计整改工作效能
由于经济事项具有复杂性,完成审计整改任务不仅要依靠有关部门和单位,而且要向内回溯到提出审计整改事项,从而提升审计意见建议、决定和报告等质量,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向外延伸至审计对象之外的相关组织和人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营造共同参与审计整改的氛围,推动相关问题整改到位。
加强审计整改质量控制。成立审计整改专职机构,明确审计整改的基本原则、清单拟制及整改评估程序、整改报告的频次和时限、整改情况报送抄送和问责处理流程,制定审计整改清单的格式标准、整改报告的报送标准、整改问题的分类标准、整改事项销号的判定标准和整改结果的公开标准,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错,对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责。
将审计整改嵌入审计流程。在制订审计实施方案时考虑整改需求,在现场取证及问题定性时提出整改意见,在审计实施中推动边审边改,在审计结果文书中细化问题清单,在项目档案中纳入整改情况材料,实现项目实施与审计整改有机衔接,并以审计整改到位作为审计项目完结的标志。
提升撰写审计整改工作信息水平。开发全流程信息化运行系统,包括计划立项、审计准备、现场实施、问题挂号、结果报告、清单拟制、整改情况上传、问题销号、项目归档在内的全流程,实现问题精准识别、状态实时查询、超期预警提醒、数据智能分析等功能。
加大审计整改信息公开力度。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前提下,区分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两个层面。被审计单位通过公告栏、内部网络等渠道,及时主动向所属单位和人员公开审计发现问题清单、整改方案、整改结果等情况,审计机关定期检查督促。审计机关定期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区分行业领域、单位类型、项目类型和问题情节,形成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扩大公告范围、细化公告内容、增加公告频次,扩大知情范围和覆盖面。同时,要及时收集公众反馈情况和举报信息,视情开展调查并公布处理结果。此外,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部门可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布。
坚持前后衔接科学处理审计整改事项
审计整改工作面临持续周期长、问题成因复杂、责任主体多元、客观环境多变等问题,对问题的评价和处理不能简单化,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提出意见。
责任划分要坚持历史观点。审计发现的一些问题是历史遗留,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整改难度。审计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看待和分析问题发展脉络及变化,合理区分前任领导和现任领导、改革前单位和改革后单位、单位本级和上级、本单位和相关外单位的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单位、部门和人员纳入整改责任范围,确保权责对等。
问题定性要体现辩证思维。问题的性质影响后续如何整改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对其定性既要考虑问题事实及影响,也要考虑问题背后的原因,这需要审计人员以辩证思维作出合理判断。对于明显违法违规,具有主观故意且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问题,应当依据事实和情节定性,要求被审计单位立行立改,可适当采取惩罚性整改措施;对于在探索性尝试中因认识不到位、经验不足等出现的失误错误,为推动单位建设发展和完成工作任务但因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而出现的过失,以及因突发情况或紧急任务,为避免更严重后果而采取从权行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则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情况处置要具有大局观念。审计整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表象与成因、应当与可能、形式与效果,从国家宏观和单位发展出发,合理提出处置意见。对于因问题性质特殊或客观环境限制,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情况,不能机械地照搬规定、提出不切实际的整改要求,应当允许被审计单位分阶段、分步骤加以整改,审计机关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于政策制度存在漏洞、思想观念存在偏差、技术方法落后等原因导致的屡审屡犯问题,既要治标,对具体问题予以纠正;又要治本,从完善政策、健全法规、治理环境等方面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来源中国审计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