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改革方案出炉。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其中首次明确“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党政一把手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另外,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权上收中央,省级审计机关正职领导任免需征求审计署党组同意。
改革意见要求,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并要求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焦点一:应审必审
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管分用”全覆盖
《框架意见》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近期发表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审计:制度保障与实践逻辑》一文中曾如此表述审计全覆盖: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依法接受审计、配合审计。要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使用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各部门和单位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活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进行全面审计。
刘家义还表示,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国家审计监督体系,不仅监督对象全覆盖,还要实现监督过程全覆盖,在坚持事后审计、事中监督的同时,积极向事前决策阶段渗透,逐步实现全过程审计监督。
值得指出的是,审计署党组成员、法规司司长刘正均表示,审计全覆盖是有重点的全覆盖,并非所有领域所有项目依据一个尺度审计。
配套的全覆盖实施意见就指出,对重点部门、单位要每年审计,其他审计对象一个周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多、反应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则加大审计频次。
焦点二:党政同责
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都是审计对象
《框架意见》明确在实行审计全覆盖中要“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审计署政策研究室主任郭彩云指出,这是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基本要求之一。
郭彩云指出,这表示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都是审计监督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都要承担责任。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这是审计领域首次提出“党政同责”。刘正均介绍,过去主要是对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相对开展得较少。而审计署人教司巡视员兼副司长刘小丽指出,实际上,地方好多工作是党政一把手共同决策的,贯彻落实国家政策、重大投资可能都是省委做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