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高校应当在正确评价历年预算执行结果,合理预计当年收支规模的前提下,围绕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确定预算编制原则,明确预算绩效目标,并将绩效目标按职能或任务分解、下达到校内各个预算执行部门。
第八条 高校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综合考虑结转和结余情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九条 高校财务部门应综合测算预算年度各项收入,对各单位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经过充分论证、反复沟通实现收支平衡。
对于基本建设工程、大型修缮工程、信息化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应组织对项目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以及金额的合理性等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审批管理制度,明确预算审批权限;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程序,逐级审批。学校预算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后方可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一条 高校应将上级批复的预算收入任务和支出指标分解后,下达到预算执行单位。下达任务或指标时应明确每一笔预算资金的经济责任人,确保事权与收入、支出责任相结合。
第十二条 高校应重视并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定政策盘活存量资金,建立预算统筹调剂机制。
第十三条 高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会计核算和开展会计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各预算执行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类支出是否符合依据、标准、审批权限和使用要求,项目支出预算是否专款专用等。
第十四条 高校应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提请预算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研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提交预算决策机构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高校应建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预算支出机制,保持预算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预算调整申请与审批程序。对由于工作任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确需增加、减少或取消预算的,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五章 决算
第十六条 高校应建立决算编制审核制度,明确报表编制和资料提供的责任主体、审批权限和时间要求等,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七条 高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固定资产盘查、债权债务核实、对外投资核对、费用清算、收入催缴等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全面、如实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汇总报表资料来源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会计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九条 高校应当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和分析结果运用工作,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对学校财务状况、学校与校内各部门财务收支等进行横向与纵向比较,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